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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在网上流传,一位华为离职员工李洪元索要2N赔偿之后,被华为控告敲诈勒索,于2018年12月16日被拘留,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关押251天后李洪元重回自由。

在法院的宣判文中,深圳龙岗法院表示: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7月10日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反映了其在与李洪元商谈离职补偿问题时,李洪元根本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为此,鉴于李洪元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华为该员工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通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对赔偿请求人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两项合计107522. 94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其父亲李洪元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从宣判文中可见:

  1. 李洪元2005年入职华为担任工程师,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2018年1月31日离职,在华为工作13年之久,主动离职与辞退离职尚未知晓。
  2. 离职过程中,因为补偿金额发生争议,商议后补偿33万元左右。
  3.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离职近40天后,华为向其转款补偿金,注意是通过私人账号,同时备注转款原因离职经济补偿。

前边的一系列流程都很正常,离职然后补偿,但华为的HR并没有停手,他们起诉李洪元敲诈勒索,于2018年12月16日被拘留,幸亏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关押251天后李洪元重回自由。

以下为不起诉意向书(部分)内容:

2018年12月15日,华为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袁x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八大队报案称:公司员工李xx与杨x等人勾结,在与公司的离职补偿劳动纠纷中,威胁将资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在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而查证无果的情况下,华为公司改变策略,于2018年12月28日以涉嫌敲诈勒索再次报案,控告李xx于2018年1月31日与部门领导何xx洽谈离职补偿过程中,采用威胁和强制的方式,迫使该员工何xx同意私下给付额外补偿金33万元,以换取他不闹事,不举报,顺利离职的承诺。

本案中,华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何xx、李x、袁x、周x作为证人,分别多次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所有这些证人均口径一致的指证李xx在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时,采用了威胁和强制的方式,逼迫何xx给予额外的2N补偿,最后何xx考虑到李xx的危险性,不得不作出让步。好在该员工李xx保存了当时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时的录音资料,通过该录音资料能够反证何xx等人是在说谎,不能排除有恶意构陷李xx之嫌。辩护人觉得事态严重,迅速向贵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要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提交了将查扣的李xx的两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录音笔、一个u盘、一个移动硬盘设备内的电子数据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能够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xx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反倒是何xx与袁x反复强调该协议内容合法,要求该员工李xx尽快接受协议约定的内容并迅速签字,足以证明李xx在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的时候没有采用敲诈勒索的方式,何xx等人的证言称何xx在与李xx商谈离职补偿时受到李洪元敲诈勒索没有事实根据。

公安机关在第二次补充侦查过程中,再一次对何xx进行了询问,并附上了对何xx的询问笔录。可能这次是何xx良心发现,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并如实陈述了自己与李xx仅仅只是2018年1月31日下午接触过一次,且在这次商谈过程中,李xx并没有对其实施要挟和威胁行为。该陈述与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提供的2019年5月13日华为公司逆变器管理部HRBP吕辉平出具的《关于李xx工作调整和合同不续签的两次正式沟通说明》内容相印证。吕xx在说明中称,自己协助主管熊x与该员工进行了两次沟通,第一次是在2017年7月底指出该员工业务不足以及工作调整,下半年工作重点和输出等,并提供机会给他工作调整;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份,作出不续签合同的正式沟通,安排工作交接和要求,整个沟通过程平和,李表示了解公司离职政策,并没有跟沟通主管和吕xx提特殊要求。由此可见,李xx在2018年1月31日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之前,没有采用任何过激的语言,当获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消息后,也能够保持理智,并没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接着在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的过程中,更没有对何xx实施要挟和威胁的方式。那么,本案所谓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