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为一位工程师在获取离职赔偿之后被公司诬告,导致他被羁押了251天的事情再次带来了社会舆论对于技术人才遭遇的这种司法不公的关注。似乎在这种问题上,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似乎就成了摆设。

2019年12月2日更新:


1 血淋淋的案例

1.1 华为·李洪元·251天

11月28日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在网上流传,一位华为离职员工李洪元索要2N赔偿之后,被华为控告敲诈勒索,于2018年12月16日被拘留,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关押251天后李洪元重回自由。

在法院的宣判文中,深圳龙岗法院表示: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7月10日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反映了其在与李洪元商谈离职补偿问题时,李洪元根本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为此,鉴于李洪元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华为该员工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通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对赔偿请求人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两项合计107522. 94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其父亲李洪元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从宣判文中可见:

  1. 李洪元2005年入职华为担任工程师,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2018年1月31日离职,在华为工作13年之久,主动离职与辞退离职尚未知晓。
  2. 离职过程中,因为补偿金额发生争议,商议后补偿33万元左右。
  3.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离职近40天后,华为向其转款补偿金,注意是通过私人账号,同时备注转款原因离职经济补偿。

李洪元得以免除牢狱之灾,还是因为其妻子提供了当时李洪元同HR的谈判录音,才最终证明了李洪元通过私人转账获得的几十万是离职赔偿,而非诈骗款。这么看来,当初HR要以私人账户转33万给李洪元,难道不是提早做局么?

到目前为止,华为的公关部门广泛在网上删帖屏蔽这一消息,知乎上3000万热度的问题,转眼就没了。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也有不少被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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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潍坊中微·孙夕庆·1277天

近日,历经4年114次庭审,遭羁押1277天的清华海归博士孙夕庆向澎湃新闻表示,11月7日他已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审理该案的山东潍坊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并为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3年,在美国工作的清华博士孙夕庆动员7名海外博士回国,并到潍坊创立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中微),孙夕庆担任董事长兼总裁。但他没有想到,自己多年之后会因为这家企业而陷囹圄。

潍坊中微成立后,曾一度发展很好,成为全球LED灯具市场上发货量最大的制造商之一,是当地的明星企业。

2014年7月底,潍坊中微发生董事会纠纷,之后孙夕庆被免去董事长和总裁的职务。一个多月后,公司一名董事向公安机关举报孙夕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很快,孙夕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孙夕庆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被指控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法庭上,孙夕庆坚称自己无罪,同时认为自己是遭到构陷。

此案经过一审判决,之后发回重审。庭审笔录显示,这个案件4年来经历114次庭审

2019年5月9日,潍坊市高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当天,开发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位潍坊中微、被告人孙夕庆,及该案另一被告人乐成文的起诉。

8月12日下午,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孙夕庆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中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随后,孙夕庆提出了2.06亿元国家赔偿申请。10月18日,潍坊高新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孙夕庆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8月2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共被羁押1277天。重审过程中,高新区检察院撤回对孙夕庆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孙夕庆有权向法院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决定书中称,赔偿请求人孙夕庆被判决有罪后在重审期间按无罪处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赔偿孙夕庆支付被羁押1277天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计403455.38元(315.94元/天×1277天)。

“赔偿请求人孙夕庆因长期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且因其被判决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决定书中称,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元

对于孙夕庆主张的刑事案件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及家属误工费,以及其主张的因其被羁押致公司业务停顿,其本人持有公司股票价值损失等,高新区法院认为不符合财产权受到损害应予赔偿的情形,驳回了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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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宁·超过4年至今未放

2019年6月24日有媒体报道说,中国工程院院士沈国舫致信媒体表示,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自2014年6月20日以涉嫌贪污公款罪被羁押以来,在超过4年的时间里仍未被法院宣判,“我们很多院士都认为很是不妥”。

最近一些年,在科研经费问题上,许多科研人员、其中有些是学科带头人乃至国际知名专家都纷纷栽了跟头。李宁正是在此问题“栽”进去的又一典型案例。李宁案发当初,有报道称“包括李宁在内的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涉嫌2500多万元”。在李宁被捕4年多期间内,该案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两次移送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2015年8月20日、21日于松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近3年时间里,此案再无任何下文。

2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

上面这些案子,肯定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因为维权被诬为诈骗,或者在国家漏洞百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中被人抓辫子等等案例中,其实诬告本身不可怕,因为毕竟上面这些案子,多数最终还是还了受害者一个清白。但是这些案子的可怕之处在于,我们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没有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以司法程序中的漏洞,将任何人羁押任意长的时间。至于我们的取保候审制度,什么时候该取保,什么时候不该取保,毫无规则,基本上司法机关说怎么办,那就怎么办。

事实上,在国内法律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制度,所谓把人从公安机关处保释出来,无从谈起。然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法律效果上,取保候审与保释差不多。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官方没有公布过数据。实务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绝大多数都是石投大海,杳无音讯。实务中,公安机关将案件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不批准公安机关的呈捕申请的,公安机关才会迫不得已,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说,在当前的中国,取保候审难,难于上青天。在当前的中国,逮捕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例外。

2.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其实,法律条款本身严苛与否,与法律是否公平其实是两回事。但问题在,如果李洪元去告任正非,咱们的公安机关会把任正非羁押251天吗?能羁押一天就算我输。因此我们不得不常常去怀疑司法系统有些人的动机。尽管法律规定过于严苛,存在很多漏洞,但是这些司法人员,想必也不是为了照本宣科地维护法律的字面公义吧。企业动用各种政府关系施压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做出这种骚操作的链条,实在是屡见不鲜了。

2.2 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

如果只是说司法机关收到来自外部的压力不得不做这些见不得人的交易,尚且情有可原。但其实很多时候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会做出匪夷所思的操作。为什么呢?这其实是因为中国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有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人家怎么会自己判自己犯规呢?决定拘留人的,是公安机关,决定释放人的,也是公安机关,这不是变相要求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办错案了吗?反正人被刑事拘留后,被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因证据不足没有批捕,最终被释放的,公安机关也不算是办错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用国家赔偿,为什么要释放呢?

这就会出现一种极其离奇的现象,就是公安机关拘留某人后,发现其极其可能没有犯罪事实的,依然继续羁押,而不是主动将其释放,等到拘留期即将届满了,公安机关就将该案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将这个烫手山芋抛给检察院,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话,就放人;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话,就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当然到检察院这里,检察院也不想担责任啊!

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滑稽之处就在于:一方面它违反人的自利天性;另一方面它造成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多个机关负责就意味着没有人负责。

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现象并不罕见。我一直关注学术不端的各种新闻,中国清查学术不端的体系也是这种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体系。教授出成果了各种宣传表彰的是高校,如果出了学术不端的案子,负责查的也是高校,这不是逼着高校自己打自己的脸么?

2.3 学会保护自己

其实面对这种腐败的体系的时候,普通人一旦成为主角,实在是毫无办法。面临这种无理由的羁押,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人家还真不违法。所以李宁教授被关了四年多还不放出来,就算各方关注,就算众多院士发布公告,也毫无作用。对于那些官僚来说,舆论就算闹到天上,这事不用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反之,如果他们放人,就等于承认自己之前的羁押是错误的,到时候就有人要承担责任了吧?也许这种事情只能等相关的胥吏退休或者升职了,换上新人来操作了,才有转圜的空间。

不过好处是,这种司法乱象还只是他们陈腐僵化的体系的一种被动反应,不至于主动伪造证据,强行判处成有罪(这样做不但没有直接的好处如果日后平反还要担责任),所以大家在和任何人打交道的时候,尤其是涉及比较多金钱的时候一定要留足证据。国家补偿虽然不多,但是好歹比坐牢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