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两会中,人大将直接审议《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即要绕过香港立法会直接推进基本法 23 条立法。这里摘出一些非常重要的,但是为人忽略,甚至是刻意忽略的条款:

第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其中第三句很明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只需要征询香港方面有关机关的意见,而非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而第四句中推行全国性法律不需要受到「国防、外交」的限制。另外,显然,国家安全法是属于国防外交的范畴的。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这里说的是香港「应」该立这个法,而非香港可以立这个法。基本法通过至今已经快30年了,这条一直没有立法。之前的立法尝试也因为抗议活动中止了。

第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方面所谓「双普选」是大陆对香港的承诺的是无稽之谈。根据第四十五条,现行的按照提名委员会提名再进行选举是固定在基本法里面的。如果进行特首直选是违反基本法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

去年 11 月,香港高院曾经裁定《禁蒙面法》违宪(即违反基本法),遭到中央政府抨击。从程序上来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直接出面推翻香港高院的判决,但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这么做。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修改基本法的权力在全国人大,香港本地立法机关无权修改法律(授权都没有)。因此如果香港方面不满意现行的选举制度,只能提案给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同意后才可以改。